3.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在星级评定过程中,独立公正地对机构整体标准化工作进行判定。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是否满足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标准体系建设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的要求。
2.养老服务机构在环境、设施设备、服务管理及经营能力上是否满足机构的自身要求和实际需要。
3.围绕各服务项目所应达到的质量要求,各项标准化工作是否真正开展和落实,并且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质量保证。
第三章 星级评定申请条件
第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由机构自愿提出申请,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资质。
2.申请一、二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须建立适用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申请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须参照国家服务业标准(GB/T 24421-2009)建立适用于本机构的、较完善的服务业标准体系,并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确认,且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3.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通报、处分、媒体曝光。
4.近两年内,市区两级行政部门各项工作抽查,未出现不合格记录。
第九条 机构申请星级评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书》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2.自我评价报告;
3.服务标准体系文件;
4.近三年内机构获得的荣誉证书和与机构运行有关的证明;
5.组织管理机构图。
第四章 星级评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星级评定申请的受理
区县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机构受理一、二星级评定申请和三星级(含)以上评定申请的初审;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初审情况,受理三星级(含)以上评定申请。各级评定委员会依照申请条件,对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理该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于15日内通知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