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作为主管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的职能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作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加强建设的重要手段,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做好与北京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和北京标准化协会的协作工作,共同开展好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京民福发〔2010〕598号文件废止。
附件:1.《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程序》
2.《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家管理办法》
3.《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书》
4.《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申请表》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附件1: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水平,保证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实施,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准执业的申请星级评定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是对申请机构所建立的标准体系、体系运行状况和取得效果,能否满足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相关国家标准以及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相关标准而实施的评定活动。
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由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统一管理,由市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星级评定的依据、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的依据:
1.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划分与评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2.《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4421.1-GB /T 24421.4)系列国家标准。
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全面客观的原则。以机构的文件、原始记录、陈述及现场情况为基础,对其建立的标准体系及开展的标准化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判定。
2.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以满足机构在服务、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及产生的效果为重点,对其标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