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重视农村幼儿教师骨干队伍建设。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在工资待遇、职务评审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对优秀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11.完善幼儿教师培训制度。把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分别纳入中小学校长和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培训工程和名师培育工程。实行五年一个周期的学前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制度,从2011年起,五年内把现有幼儿园园长、教师和保育人员轮训一遍。全面实行幼儿园教师、保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持相关资格证书和培训证书上岗制度。创新培训模式,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幼儿园要积极开展基本培训和岗位研修,不断提高幼儿教师的育人能力和水平。
12.加强园长队伍建设。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园长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管理能力强、业务水平高并经园长岗位培训合格的骨干教师担任。建立民办幼儿园园长审核备案制度,民办幼儿园园长应具备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任职。强化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提升其办园理念和管理水平。全面实行幼儿园园长负责制,明确园长岗位职责,建立园长岗位目标考核制度,加强对园长的管理。
四、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3.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力争达到7-8%。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每生每年城市350元、农村300元,由同级财政负担,保障公办幼儿园的经费投入和教职工工资待遇。从2011年起,根据我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以奖代补,支持新建和改扩建幼儿园、改善现有幼儿园办园条件、创建省市级示范幼儿园等。奖补资金每年从教育费附加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要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学前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并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14.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学前教育。建立完善政府投入、社会投资、家庭合理负担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根据省市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制定的各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对当地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进行监审,引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