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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6.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各县(市)区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幼儿园建设纳入新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设立专项资金,结合国家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的实施,支持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重点要改善农村幼儿园园舍,配备基本的保教设施、玩教具、幼儿读物等,使其达到基本办园标准。开展优质幼儿园在农村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改革实验。开展城乡对口支援,倡导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充分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对村办幼儿园在办园理念、教育管理、保教方式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水平。
  7.切实抓好城镇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城镇改造和新建小区要根据居住区规划和居住人口规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城市(含县镇)每500户以上的小区要配套建设幼儿园,城市每1000户(县镇每750户)以上的小区要配套建设1所2轨(6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城市1500户(县镇1000户)以上的小区应配套建设1所3轨(9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城市2000户(县镇1500户)以上的小区应配套建设1所4轨(12班)以上规模的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建设用地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用地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审批通过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和有关建筑标准建设幼儿园,并与住宅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小区没有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由所在地政府督促开发商补建或补交相应的建设费用,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公办幼儿园建设。城市缴费标准:3800元/户;县镇缴费标准:3000元/户。城镇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8.构建早期教育服务体系。积极扶持开办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机构,扩大早期教育试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向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延伸,构建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以社区为依托、面向家庭的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体系。
  三、建立完善师资队伍保障机制
  9.建立幼儿教师准入和补充机制。认真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和《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标准》,加快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教师队伍。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师生比。改革公办幼儿园财政经费保障办法,原则上按在园幼儿数量核拨经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教职工实行聘任制。按照幼儿教师资格认定和专业素质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大中专学前(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充实幼儿园教师队伍;引导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的非学前教育专业高校毕业生,经培训合格后担任幼儿教师或从中小学富余教师中选择适合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教师,经培训合格后转入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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