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全市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经济发达县(市)区高质量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所有幼儿园全部达到办园标准,在职幼儿教师中具有专科学历的比例达到95%以上。
二、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3.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各级政府要根据城镇化进程、人口出生情况和变化趋势,城市规划和村庄布局,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合理确定幼儿园发展数量和区域布局。原则上城镇每1万人、农村平原地区每3000-6000人应设置1所2-3轨(6-9班)幼儿园。大行政村和新型农村社区独立办园,小行政村设分园或联合办园,在园幼儿较少的农村地区也可由当地小学(教学点)举办附属幼儿园(学前班)。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学前教育网络。幼儿园选址应本着方便群众接送的原则,靠近居民区。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农村幼儿园建设要着力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入园。
4.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加大政府投入,加快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原则上3万人口以上的乡镇至少举办2所、3万人口以下的乡镇至少举办1所3-4轨(9-12班)标准化公办中心幼儿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要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
5.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对新建、改扩建民办幼儿园给予优惠。严格执行各类幼儿园办学标准,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经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等方面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政策。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奖补办法进行奖补。对民办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用水、用电、用气比照公办幼儿园价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建立公办、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实现公办民办共同发展。创新学前教育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积极开展管办分离、委托办学、民办公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