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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二)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本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落实和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体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的用地需求。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设计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设计和建设公共体育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计建设规范标准。进一步加强农村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特别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加快“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社区体育活动场所”、“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继续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水等自然条件,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以及健身步道、登山道等户外运动设施。

  (四)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要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新建和改建学校体育设施,要便于向公众开放。各类体校、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将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公园、露天体育场每天要安排固定时段免费向健身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

  (五)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活动月”、“全民健身日”等健身活动示范作用,逐步形成一县区一特色、一乡镇(街道)一亮点的全民健身活动格局。定期举办全市运动会、全民健身运动会、市直机关运动会、职工运动会、农民运动会等综合性运动会,充分调动全民参与健身竞赛的积极性。

  (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作用,做好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投入和激励机制,不断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全市每年发展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不低于455人,同时注重优化结构、增强活力。体育部门要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专项费用,用于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业务交流、表彰奖励和必要的工作补贴。积极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健身指导职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退役运动员、体育专业大中专学生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拓宽就业渠道,为全民健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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