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陕商发〔2011〕573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开放型经济突破发展的意见》(陕发〔2011〕1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外国及台港澳地区企业(经济组织)、自然人在各自辖区内投资设立企业及变更事项,凡属于国家颁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项目,审批权限由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榆林、杨凌2亿美元),一律提高至3亿美元;凡属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以及商务部规定由省商务厅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变更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超过审批权限的项目,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核,由商务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