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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统筹区定点单位的资格确定、监督管理、年度服务质量考核和资格审验;定点单位资格确定及考核审验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统一信息系统。
  整合市本级和县(市、区)现有的医保信息资源,依托“金保工程”的规划,使用统一的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覆盖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建立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实现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实现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一卡通”。
  三、组织实施
  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工作保障机制,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和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顺利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妥善处理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做好市级统筹政策与现行政策的平衡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完善基金专户管理,当基金出现不足时给予补贴。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其它事项
  (一)大病救助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不纳入市级统筹,仍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市区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可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政策。
  (四)其它未尽事宜,按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相关配套政策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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