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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3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2008〕63号)规定执行。
  (三)统一个人帐户划入比例。
  1职工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比例为: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退休人员以本单位上年度平均退休费的38%划入。
  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帐户。按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划入个人帐户比例为: 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划入;45周岁(含45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5%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最低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的,按全市平均退休费的38%划入。
  3参保居民门诊帐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20元的标准划入。
  (四)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在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县二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700元、600元、500元、300元。在医保年度内再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上述标准的50%。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职工在三、二、一级医疗机构(县二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2%、84%、86%、88%;退休人员分别为85%、87%、89%、91%。
  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往市外住院治疗或外出期间因病住院,其发生的符合住院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门诊重症慢性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及限额。门诊重症慢性病有关规定按《安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特殊门诊病种医疗管理办法》(安劳医〔2001〕2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2008〕39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按《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2008〕63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五)统一经办模式。
  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内部控制管理机制要求,实行统一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等经办业务流程,统一基金支付范围、统一转诊制度、统一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业务经办规程按《河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经办规程(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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