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统筹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5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互助共济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市、县两级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风险共担机制。
(二)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标准,合理确定保障待遇水平,增强制度的公平性。
(三)统一经办模式,提升经办服务能力。
(四)统一信息系统,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统筹内容
(一)建立风险调剂金制度。
在对基金实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逐步过渡到基金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1调剂金的筹集。市级调剂金从市本级和县(市、区)基金中分别提取,提取比例按照当年实际征收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10%确定。调剂金的提取,可根据调剂金的运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调剂金的使用。市本级和县(市、区)当期基金支付出现缺口时,先由市本级和县(市、区)累计结余基金予以抵补,抵补仍不足的,可申请使用市级调剂金;申请最高限额不超过市本级和县(市、区)各自上缴调剂金的2倍;申请调剂金后,基金仍出现缺口的,由同级财政解决。超额完成基金征缴任务的,市财政给予超额部分5%以内的奖励;未完成基金征缴任务,基金出现缺口的,市级调剂金不予调剂使用,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