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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采砂、取土;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
  第二十三条 建设跨河(渠、沟、塘)、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要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排涝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工程建设方案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需要占用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空间或者穿越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单位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工程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为保证防洪排涝安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通知建设单位推迟开工。
  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专管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起调蓄雨水、排涝作用的河渠沟塘、排水管网等组织清淤除障,充分发挥其调蓄洪涝水的功能。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填堵原有的河渠沟塘或者废除原有防洪圩堤,确有特殊需要的,要经过科学论证,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高秆作物、荻苇、杞柳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弃置或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第二十八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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