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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防洪排涝规划,制定市区河道沟渠整治、堤防加高加固、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要符合城市防洪排涝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并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保证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兴建道路、桥梁、管道等城市基础设施,进行房地产开发、旧城区改造等一切城市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分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建设与管理职能。
  洹河城区段(殷墟至于曹闸),市政排水管网、泵站,市区公园水域,坑塘、环城河、水闸等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由相应的专管机构管理和维护,无专管机构管理的,由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具体责任分工,由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界定。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和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专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险堤、险闸、险涵等存在防汛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除险加固措施,排除险情或重新建设,消除防患。
  第十五条 需在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范围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的,应当取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城市防洪排涝功能的,有关单位还应当委托具有水利、水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影响评估。临时占用、挖掘施工完毕,要及时恢复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原状。
  第十六条 在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的,应按照职责分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本办法实施前设置的排水口,设置单位应当到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对不符合防洪排涝安全要求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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