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安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建设和生产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防洪排涝规划范围内防洪排涝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防洪排涝,是指在城市防洪排涝规划范围内进行的防治洪水、防御或者减轻洪涝灾害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城市防洪排涝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雨污分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按照防御外洪和治理内涝并重的原则依法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与城市防洪排涝相关的其它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城市防洪排涝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防洪排涝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市、区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防洪排涝有关工作。
第八条 在城市防洪排涝规划范围内,涉及城市防洪排涝规划控制、计划编制、防洪排涝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等事宜,应当先征求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意见后,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在城市防洪排涝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