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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根据责任单位督办反馈情况,指令信息采集单位组织人员及时核查。经核查通过的,予以结案;经核查未通过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指挥平台应当再次派遣。
  第二十一条 对城市管理部件责任不清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对城市管理事件责任不清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明确相应的处置责任主体。对跨区域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后确实无法处理的问题,可由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组织协调。
  确定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抓好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例会,对各相关责任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督查点评,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按照“一级监督、两级指挥、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运行模式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一级监督是指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各有关责任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两级指挥是指市级平台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挥、调度、受理、审核、立案和派遣。各区、高新区建立区级指挥平台,负责本辖区的事部件问题的指挥、调度和派遣。三级管理是指在市政府、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市、区、街道办事处三级管理职责,分级管理、分层考核;四级网络是指将城市管理的末梢延伸至社区一级,从而构筑起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城市管理网络。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市民举报、投诉的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将处置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市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的分析、评价结果应当纳入各类责任考核范围,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的考核;
  (二)区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以及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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