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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投入,保障工作的持续发展。对下列城市管理工作经费,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
  (一)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公用事业服务的改善。
  (二)通过协调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无主部件、事件的处置。
  (三)数字化城市管理必要的装备配备。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会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数字化城市管理建设发展要求、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管理实际,编制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并纳入本市信息化建设和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方案。
  第八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负责制定有关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问题的范围、分类、立结案、处置期限等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按统一的标准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体现整合资源、降低成本、发挥功能、提高效率等原则,并注重加强管理机制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城市应急处置能力。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应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履行项目报批手续。
  各级各部门对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统和网络,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技术规范要求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主要包括:1业务信息系统;2地理信息系统;3管理部件、事件数据库;4评价系统;5协同工作网络系统;6与相关信息系统的交互平台;7热线投诉受理平台等。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数字化城市管理规划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及时建成投入使用,并逐步扩大范围、更新设备、完善功能。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信息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通过信息采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等环节和程序开展城市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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