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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安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高效运行,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细化管理行为,发现、处置和监督城市管理问题。
  第三条 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区域东至京港澳高速,北至北外环,西至华祥路,南至长江大道。根据城市发展,逐渐将扩展城市区域纳入我市数字化城市管理范围。
  第四条 市政府统筹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研究制订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评价办法,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
  (二)负责各类城市管理信息的整理、分析,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责任单位处置效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价;
  (三)负责城市管理问题的采集、分类、派遣;
  (四)负责统一调度、协调各区以及各专业部门城市管理资源和执法力量,履行城市管理职责;
  (五)实施对全市城市管理全方位、全时段的即时监控,督促检查专业部门案件的处置情况,反馈评价处理结果;
  (六)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信息员和监督员队伍建设;负责组织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组织数字化城市管理有关课题研究;
  (八)负责对信息采集单位进行监督考核;
  (九)负责处理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协同工作的二级平台或者系统接收终端,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的平台进行对接;按照各自职责,搞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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