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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仍不敷使用的,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调剂后仍有缺口的,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监管与核算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市级统筹运行情况的指导、检查,失业保险基金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及时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市财政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是建立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激励约束机制和失业保险费征缴奖励制度。市政府按年度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凡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其差额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补足后视为完成任务,但仍作为用人单位欠费处理,不主动补足的由市财政从县(市、区)财政直接扣划;超额完成省、市下达征缴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5%以内进行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作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五条 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专业化、复合型的要求,充实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满足经办机构工作场地、计算机等硬件发展需求,保障经办机构办公经费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运转。要加大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专项投入,逐步实现全市失业保险业务信息化管理,有效保障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问题,按《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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