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无法核算的,按用人单位所属县(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所属县(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和失业保险欠费同属全市失业保险统筹基金。
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历年滚存结余,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专项审核后,暂由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代管,动用历年滚存结余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严禁擅自动用。待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清零后,予以撤销。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当月失业保险费征缴收入,必须于当月25日前全额上缴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使用
第七条 加强失业调控,依法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的,移交失业人员时,需提供改制、破产批文及实施方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接收手续。
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一次性裁员不超50人的,经专职人员审查相关材料,报主管负责人或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接收手续;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含50人),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凭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并逐步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月失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后统一报市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款项拨付到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县(市、区)支出计划下拨到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分户。市本级和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预留不少于1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准备金。
第九条 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标准按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领取期限按《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