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政〔201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安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维护稳定、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应参加安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核算的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体制。
第四条 市级统筹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尽快再就业。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五条 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到所属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负担的2%部分仍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