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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絮棉制品和再加工纤维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絮棉制品和再加工纤维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周政办[2011]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周口市絮棉制品和再加工纤维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周口市絮棉制品和再加工纤维制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为有效消除我市絮棉制品和再加工纤维制品行业质量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行业质量整体水平提升,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长效监管体系,打击制售及使用絮棉制品和违法违规生产再加工纤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取缔无证无照管理办法》和《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絮棉制品和再加工纤维制品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失信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多管齐下,标本兼治,努力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整治目标

  学校、医院、宾馆及洗浴中心等不使用絮棉制品及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纤维制品;辖区内生产再加工纤维企业全部在工商部门登记,产品包装上有明确质量标示和严禁用于加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警示语,其收购、加工和销售台账保存二年以上,不存在生产及销售絮棉制品的违法行为。

  三、整治重点

  全市范围内制售及使用絮棉制品和再加工纤维及其制品的生产、加工和使用单位。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以再加工纤维为填充物或双层、夹层、复合作为生活用品的絮棉制品;规范企业按标准要求进行包装;再加工纤维包装材料必须标注“严禁用于加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警示语,生产、销售企业对再加工纤维及其制品的来源、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情况和流向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再加工纤维及其制品质量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取缔无照生产、销售、运输再加工纤维制品企业;严厉打击其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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