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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手机屏蔽器管理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手机屏蔽器管理的通知
(周政办[201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对手机屏蔽器购买、安装和使用管理,维护我市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公众通信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手机屏蔽器使用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我市无线电通信业的迅速发展,移动通信已成为重要的通信手段。与此同时,一些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违犯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擅自购买和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干扰了正常通信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创建文明和谐周口的高度,提高对加强手机屏蔽器管理的认识,切实加大管理力度,努力维护我市良好的空中电波秩序。

  二、严格管理,规范购买、安装和使用手机屏蔽器行政审批程序

  根据国家保密局、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国家保密标准BM139.1-2007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和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安装使用指南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保发〔2007〕20号)和原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信部无〔2001〕439号)精神。手机屏蔽器的购买、使用权限仅限于保密单位,保密单位购买手机屏蔽器必须向市级以上保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批准的设备型号和数量向国家保密局授权的企业购买。在规定的涉密场所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必须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安装使用的相关手续(不收取频道占用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手机屏蔽器。保密单位已购置的手机屏蔽器必须到保密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未按照规定补办手续或不具备持有资格的单位必须将手机屏蔽器上交无线电管理部门,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各类大型考试和保密会议临时使用手机屏蔽器,必须提前向无线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安装和管理。无线电管理部门对安装使用手机屏蔽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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