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决不允许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违者,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七)决不允许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违者,一律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八)决不允许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装饰。违者,一律依法责令拆除。
(九)决不允许重大火灾隐患场所久拖不改、冒险生产经营。违者,一律提请政府予以挂牌督办,并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清剿火患”战役是深化消防安全“五大”活动,把握火灾防控主动权、打赢消防现实斗争的重大部署,也是针对秋、冬季节火灾特点,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的有力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战役行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动员一切力量,想尽一切办法,坚决杜绝有影响的亡人火灾事故,确保行动期间火灾伤亡人数实现零增长。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战役行动期间,各地要邀请当地主流媒体跟踪报道行动动态,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案例。要结合《全民消防宣传教育纲要》宣贯和“119”消防宣传月活动,持续开展“千处景区大宣传、百城万校大演练、平安社区大创建、弱势群体大帮扶”等大规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掀起消防宣传高潮。广泛开展“全民查改消除火灾隐患活动”,
(三)明确责任,严格追究。各级政府要逐级落实领导分片包干、责任捆绑机制,实行市级包县级、县级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行政村(社区),全力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级政府要拿出专项经费,用于表彰在“清剿火患”战役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清剿火患”战役行动,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相互配合。要严格落实亡人火灾事故个案责任追究和累计责任追究制,行动期间,凡发生亡人火灾的,坚决实行消防工作“一票否决”,并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当地政府要向市政府做出检讨。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市“清剿火患”战役指挥部办公室,每月的8日、18日、28日各上报一次“清剿火患”战役行动战况及《“清剿火患”战役行动统计表》、《已排查社区(行政村)排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4日报本月工作小结。2012年2月20日前报“清剿火患”战役行动工作总结。
附件:
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台账
2.“清剿火患”战役行动统计表
3. 已排查社区(行政村)排查情况登记表
附件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台账
( 年 月)
序号
| 单位名称(包括辖区所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
| 地 址
| 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 是否开展检查
| 存在的
火灾隐患
| 整改情况
| 检查人员
| 督促整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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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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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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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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