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2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及缴纳的保障金的通知
(唐残联字[2012]12号)
各用人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残联: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5号《
河北省扶助残疾人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加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冀残联字[2011]145号)文件精神,为依法推进我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工作,规范年审程序,加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度网上审核,现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及办法
1.凡归属我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二分局纳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到唐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核发残疾人就业证。
2.凡归属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地方税务局纳税的用人单位,到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审核,核发残疾人就业证。
二、年审起止时间
自3月19日起至4月20日止。
三、征缴起止时间
自7月1日起至8月30日止。
四、征缴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用人单位,凭本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开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五、用人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1.填报《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年审表》和《在职残疾人情况汇总表》。
2.在职残疾人职工的残疾人证、就业证(无就业证的需交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养老保险本原件、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经劳动部门鉴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单位上年度(含有1月和12月工资发放表)会计凭证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