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行为生产企业指定使用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和外加剂的,责令改正。
(四)签订不真实合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恶意拖欠,一经举报,行业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情况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六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理职责的,或因监理的失职造成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事故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改正,记载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给予停业整顿和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一条 检测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并记载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处罚。
第六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不按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审批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影响生产、施工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原《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宁建(建)字[2007]109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先前发布的有关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2、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实验室基本条件
3、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核查登记表
4、预拌商品混凝土现场交货检验记录单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一、混凝土搅拌站设立基本条件
(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二)应符合城市经济建设发展及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合理布局要求;
(三)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用地政策;
(四)应符合市环保部门对粉尘控制、噪声控制、污水再利用和废料处理等环保要求;
(五)应符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要求。
二、资产条件
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三、设备条件
(一)企业必须自有的设备:
(1)至少配备2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生产线,搅拌机单机实容量在120及以上;
(2) 至少配备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10辆,混凝土输送臂架车(泵车)2辆,车载泵或拖泵2台;
(二)配备砂石筛洗、筛分设备,砂、石材料储存量不小于5000立方米;
(三)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储存专用筒仓,储存量不小于500吨;
(四)至少配置一台100吨地磅;
(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计量、生产设备;计量设备精度和称量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有关要求;
(六) 企业应建立GPS生产调度系统及ERP企业信息化管理系统。
(七)搅拌站应设置专门的运输车冲洗设施,并具备能对废水废料进行沉淀分离循环再利用的环保措施,严格控制生产用水的排放。
四、技术条件
(一)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生产应符合《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混凝土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预拌混凝土》、《用于水泥与混凝土中粒化高炉矿渣粉》、《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混凝土用水标准》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企业实验室应根据工程混凝土的用途、强度等级、拌和物性能指标、原材料性能等通过设计配合比及试配验证确定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
五、人员条件
(一)企业有关人员的工作经历、职称和人数应符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部令)的规定;
(二) 试验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全区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岗证合格证书》,人员数量满足本办法规定;
(三)搅拌楼操作人员、材料员等其他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上岗,应明确操作管理规程和本岗位职责。
六、实验室条件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配备专项实验室,并经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登记认可。
(二)实验室试验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七、技术管理
(一)具备健全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生产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原材料质量管理
1、应建立各原材料质量管理台帐,所采购的材料必须具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报告,每批原材料必须按现行国家、地方等标准规范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水泥、粉煤灰或其它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材料必须具有独立的储存设备。
3、所有材料储存应采用全封闭管理。砂、石等原材料堆放场地应硬化处理,分类堆放,有永久性隔离措施;堆放场地有醒目标识牌,应注明材料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检验状态等内容;应根据原材料准备的难易程度,在能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保持合理的原材料贮存量;
4、液体外加剂储存仓应设有防沉淀装置。
(三)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
1、通过系统试验建立混凝土配合比汇总表,配合比汇总表要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变化随时修正。实际生产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出汇总表范围。
2、当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能满足合同要求时,该配合比才能在实际生产中使用。
(四)生产质量控制
1、应有完整的生产所用混凝土配合比的确定及记录;
2、应有齐全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3、产品检验;
(1)严格执行现行的有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检验,并建立相应的检验记录。
(2)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向供方提供每批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书》和该批次混凝土试块28天强度试压报告。
(3)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应符合《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要求。
(五)技术资料的管理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台帐和生产质量技术资料。
八、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主要性能指标
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主要性能指标必须符合供销合同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九、销售服务
企业应建立销售管理台帐,有义务对客户进行相关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基本条件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比、混凝土性能等相关试验工作的部门。
一、人员条件
(一)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不得兼任企业实验室主任职务,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二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本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工作经历;
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工程技术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管理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技术类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工作经历;
(二)试验人员应具备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中专专业学历),掌握本专业检测工作的技术,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经历。必须经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可的培训机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宁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区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岗证合格证书》试验员岗位证书;三级资质企业实验室试验人员数量不应少于6人,二级资质企业实验室试验人员数量不应少于8人。试验报告审核人员应具备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试验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