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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2011修定)

  5、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6、评选为市级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一份;
  7、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8、工程主要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及项目经理(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9、能反映工程全貌及主要部位、体现精品工程的彩照10张以上;全套工程资料电子文档光盘1张,5分钟的工程DVD影像1盘。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告知申报单位。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业复查小组,对通过初审工程进行实体复查。
  工程复查专家从“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四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评定结果);
  (二)听取建设、使用、设计、监理及质量监督单位对申报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有关的管理、技术、质量保证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应予满足;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现场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综合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复查组对审核通过的工程,由“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向“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书面提交复查意见。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六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设立评委专家库。专家库评委必须是在工程规划、设计、勘察、施工管理、监理、质量监督等方面具有执业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评审委员不少于11名(单数),评选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不得委托代表出席。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实体抽查、观看工程录像、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获奖工程名单,提出评审意见报厅长办公会审定获奖工程。
  第二十八条 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的获奖工程名单在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后,由行政审批办公室统一发放获奖证书。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获得“西夏杯”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给予表彰奖励,颁发“西夏杯”优质工程奖杯和奖牌,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条 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的企业给予必要的奖励,由建设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奖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的参建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在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中对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计入良好业绩,给予加分;在资质升级或增项等方面给予支持并优先考虑,在开拓市场和承揽工程任务方面,给予一定扶持;对创优企业优先入围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预选承建商名录;对获得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的企业,建设单位优应先推荐企业参加投标或直接发包,在评标结果相同的情况下优先推荐该企业中标。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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