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凡申报“西夏杯”优质工程,其工程的规模要求如下:
(一)住宅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设施配套的群体住宅或住宅小区组团,必须是包括装修在内的全部竣工验收备案工程;
(二)公共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程;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群体建筑;
(三)市政工程:单跨跨度20米以上的桥梁工程;3万吨/日以上给水厂,3万吨/日以上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管线和公共广场工程;
(四)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金额应在50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复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纪念性建筑等装饰工程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并且应为整体装饰工程。
(五)园林工程:用地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环卫等工程;
(六)个别建筑设计独特,单位工程面积或建设规模不足以上要求,但在当地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质,在社会上有影响的地标性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应在1000万元以上,本着严格控制的原则申报推荐。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区施工企业承建的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建筑工程;
(二)既有建筑物改造工程;
(三)未组织竣工验收或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
(四)外国独资或国外负责总承包的工程;
(五)保密工程;
(六)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工程;
(七)存在质量隐患或因质量问题被投诉的工程;
(八)使用国家、自治区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九)近两年出现过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
(十)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载不良行为的工程;
(十一)参加过“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而未入选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10月19日修订)及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节能、省地、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自治区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已获得市级优质工程;
(二)工程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64/266-2010)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资料应齐全、准确,有工程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
(三)工程已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了质量竣工验收并按规定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经过半年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四)工程的科技含量较高,积极应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具有自治区或国家级工法、技术进步奖、发明专利等优先。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必须是达到节能65%标准(2015年以前银川市城区以外市县可以暂执行节能50%标准)和太阳能生活热水与建筑一体化的工程项目;
(二)小区的房屋建筑、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