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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2011修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1]77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管站、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参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修定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宁建(质)字[2003]8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装饰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宁建(建)字[2007]5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以下简称“西夏杯”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引导和激励我区广大建筑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建筑业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争创精品工程,促进我区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等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由“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评选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由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
  第五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评审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的标准和要求,使用功能完备,装修质量和环境质量优异,并有技术创新、无质量通病、无质量安全事故;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过程控制有效,获得过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是区内一流建造水平的精品工程。
  第六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的类别原则上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占获奖总数的85-90%;市政、园林和装饰装修工程占15-10%。质量和社会效益突出的“西夏杯”优质工程,可作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备选工程。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程为我区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第八条 “西夏杯”优质工程奖的评选工程分为:
  (一)公共建筑工程;
  (二)住宅工程;
  (三)市政、园林工程;
  (四)装饰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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