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
(宁建(建)字〔2011〕90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后动态监管,加大建筑市场准入清出管理力度,根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9号)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规定,决定开展2011年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和时间及方式
(一)检查对象:2011年6月30日前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我区建筑业企业(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检查时间:自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1月15日。
(三)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1年12月1日前,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根据本通知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准备资料,按照要求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企业填写并将附表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和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填写附表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序列)打印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以上附表1和附表2可在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nxjst.gov.cn/)下载)上报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厅(局)。
第二阶段:2011年12月25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厅(局)组织专人进行检查,检查方式由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专业要求确定,检查结束后,各市和专业厅(局)要写出书面总结,总结中应涵盖本地区和专业检查工作的总体概况、突出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等。并在征询市清欠办等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意见基础上,对施工企业作出检查结论。将检查工作总结、检查申请表及检查结论汇总表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三阶段:2012年1月1至2012年1月20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和专业厅(局)上报的复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作出检查结论。
逾期不参加资质检查的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检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四)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原件、身份证。
(五)企业有职称人员职称证原件、身份证(需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明细表)。
(六)2010年12月31日取得资质的企业需提供201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七)企业建立诚信系统数据完整性,企业及注册人员的诚信管理是否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八)企业2009年、2010年经营情况统计(需提供2009、2010年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九)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和专业实际情况,确定还应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上报材料及检查标准
凡在检查范围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及时上报有关资料,提供以上检查内容(一)-(九)项应审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资料。依据国家住建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住建部[2007]159号令和〔2007〕241号文件,以及《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将对在本次检查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依法查处,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意见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依照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市场规范等要求,对不符合《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进行停业整顿。对检查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按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对企业诚信度不高,资质不达标的企业,要坚决清除出建筑市场。
四、结果处理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核查结论基本合格的企业(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不收回资质证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收回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单位)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含增项和资质升级)。整改合格的,发回资质证书,撤销以上限制。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程序撤回资质。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由我厅书面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处理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筹协调。资质检查是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手段,是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举措。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资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认真实施好资质检查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建筑业企业提高经营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加快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市场行为,塑造企业品牌,适应新形势下建筑业发展的需要。
(二)加强指导,务求实效。各级建筑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申报指导和服务工作。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协调解决。
(三)落实责任,严格执法。资质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保障力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资质检查工作顺利完成。参与资质检查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材料审查关,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单位: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联 系 人:古琳娜 周 慧 联系电话:0951-5019460
附表: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点击下载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序列)点击下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附表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
企业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用于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及资质就位、增项和升级。
二、本表应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或使用计算机打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三、本表第一至第十三部份由企业填写。企业应如实逐项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整。
五、表中带口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六、表在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210×297mm)型纸。
七、本表须附有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资料,财务及统计及资料;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项目经理资料、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及其他资料”的顺序分册装订。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
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
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公 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一、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 |
企业注册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
街(路、道、巷、乡、镇) 号(村)
| 邮政编码
| |
企业详细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
街(路、道、巷、乡、镇) 号(村)
| 邮政编码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企业类型
| | 建立时间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企业网址
|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 职务
| | 职称
| |
企业经理
| | 职务
| | 职称
| |
技术负责人
| | 职务
| | 职称
| |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 发生
| 经济损失 万元
|
死亡
| 重任 人
|
企业从事人员状况
| 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人; 年末离退休人员 人
|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人; 其中:管理人员 人
|
有中专以上学历 人
| 工程技术人员
| 总数 人
|
有职称人员 人
| 其中:中级职称 人
|
其中:中级职称 人
| 高级职称 人
|
高级职称 人
| 聘用退休技术人员 人
|
项目经理
| 总数 人
| 持证上岗
| 施工员 人,其中持证上岗 人
|
一级 人
| 质检员 人,其中持证上岗 人
|
二级 人
| 预算员 人,其中持证上岗 人
|
三级 人
| 安全员 人,其中持证上岗 人
|
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状况
| 注册资本
| 万元
| 实收资本
| 万元
|
质产总额
| 万元
| 国有资本
| 万元
|
固定资产
| 万元
| 法人资本
| 万元
|
流动资产
| 万元
| 个人资本
| 万元
|
负债总额
| 万元
| 港澳台商资本
| 万元
|
净资产
| 万元
| 外商资本
| 万元
|
企业总收入
| 万元
| 建筑业增加值
| 万元
|
建筑业总产值
| 万元
|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
| 万元
|
利润总额
| 万元
| 劳动者报酬
| 万元
|
所得税
| 万元
| 生产税净额
| 万元
|
净利润
| 万元
| 营业利润
| 万元
|
净资产收益率
| %
| 建筑业劳动生产率
| 万元/人
|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
| 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
|
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净值
| 万元
| 资本保值增值率
| %
|
近三年工程结算收入
| 年
| 年
| 年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设备
| 机械设备总台数
| 台(件)
| 机械设备总功率
| 千瓦
|
机械设备原值
| 万元
| 机械设备净值
| 万元
|
动力装备率
| 千瓦/人
| 技术装备率
| 万元/人
|
企业原资质等
级及批准时间
| 主项
| 增项(4)
|
增项(1)
| 增项(5)
|
增项(2)
| 增项(6)
|
增项(3)
| 增项(7)
|
原资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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