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检验检测体系得到长足发展。近年来,各监管部门不断加大人员、仪器设备投入,加强基层检测机构建设,我市检测机构的设备和检验水平持续保持在全国先进水平。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已经基本建立起“以市级检测机构为核心,区、街道检测网络完善,企业检测机构健全”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体系初见成效。2006年,市食安办组织制定了《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编制了《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和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建设指南》,指导相关部门和试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经营档案和监管档案。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制定了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了信息工作机制,并通过编辑印发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简报等形式,及时沟通各区、各部门的监管信息,向市领导、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工作的最新进展。
--深圳特色法规规章体系基本形成。“十一五”期间,我市先后出台了《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条例》、《
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豆制品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规章,对加强农产品、餐厨垃圾、豆制品和亚硝酸盐监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完善食品安全法规规章体系,解决了原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不力等问题,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
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原有法规规章进行了清理和修订。
--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基本建立。我市制定了《深圳市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初步建立起了覆盖全市的市、区、街道三级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通过加强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了食品安全风险危机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市食安委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快速反应机制的作用,积极稳妥处理了三鹿奶粉、地沟油等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食物中毒事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食品源头难以控制。供应我市的食品,特别是主要的农产品,90%以上都来自外地。其中,部分来自小规模生产的农户,这些小规模种植和养殖户由于缺乏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有的受利益驱动,过量使用农药或违法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违法使用抗生素、激素等兽药,以及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情况时有出现。由于源头在外地,且非常分散,我们在食品的种植、养殖和生产环节的监控上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
二是部分食品产业水平不高。除生猪肉品、豆制品等少数品种之外,其他食品特别是部分副食品产业尚处在较低水平;缺乏必要条件的无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私屠滥宰现象依然存在;供应我市农产品来源于规模化基地的品种和数量比例不高;食品配送物流现代化水平不高;通过商场超市等现代化终端销售的食品比例不高;品牌食品市场占有率较低等等。
三是部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和履责能力薄弱现象仍然突出。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短期效益,在管理上存在侥幸心理,对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认识不足;相当一部分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农贸市场食品经营户、街道食杂店经营者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对《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对建立进货台帐、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义务认识不够,对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导致部分食品安全监管措施难以落实。
四是监管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食品安全法》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仅一年多的时间,过去依据《
食品卫生法》制订了大量的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迫切需要进行“废、改、立”的工作,但这一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规章、标准等还不完善,在实际监管工作中经常遇到“无法可依”的问题,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亟需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