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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优化市场准入条件。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可按照行业特点,对初创企业合理设置资金、人员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地税、工商等部门要针对创业者在市场准入、场地安排、行政服务、融资渠道等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提供重点扶持,按规定减免各项行政收费,简化行政审批和办理程序,逐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贷款运行机制,进一步优化小额担保贷款流程,提高贷款效率。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和商业银行合作的小额贷款放款和风险补偿新模式,鼓励商业银行为创业者提供小额创业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等另行制定。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投资创业企业。
  (六)加大小额贷款扶持力度。研究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效能。本市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为10万元,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小企业,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贷款担保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为100万元。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对促进创业的扶持作用,对符合本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其在商业银行获取小额创业贷款并履行了还本付息责任后,可申请财政贴息;贴息范围和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定期公布。开展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相关经办单位的考核工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和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社区,以及其他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和部门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七)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项扶持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增强创业信心,发挥自身知识智力优势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本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注册资金优惠、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其中,经主管大学生村官工作部门推荐的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以及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开展自主创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使用北京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办理贷款担保时,可免除反担保。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另行制定。
  (八)集聚优势创业资源。集聚创业投资和产业发展在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的高端优势资源,提升首都整体创新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基金对自主创新和创业带动就业的促进作用。加强本市地方政府出资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引导创业投资投向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吸引鼓励具有真才实学和发展潜力的优秀留学人员在本市创业。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各类科技园区、工业园区为依托,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园区创办企业,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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