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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五)严格区域用水总量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县(市)、区,限制或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在已经形成地下水漏斗的区域,除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用水外,不再新审批耗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和产业聚集区在引进项目时,要严格把关,不再引进高耗水、高污染项目。鼓励地区之间开展水量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取水必须经过许可审批。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未开展水资源论证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在地下水禁(限)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退水水质不符合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的,水行政部门均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
  (七)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工业、服务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设施,逐步将所有取用水户纳入规范化管理。农业灌溉应当完善计量设施,逐步强化用水管理。
  (八)用水必须缴纳水资源费。认真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费征缴管理,严格做到收费标准执行到位、计量设施安装到位,严禁协议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收或者免收水资源费。
  (九)严肃查处违规取水。对于非法打井、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拒缴水资源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惩处,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加强雨洪水资源和中水资源利用。坚持除害兴利相结合,妥善处理好防洪、除涝、灌溉、供水和生态保护的关系,统筹运用各类工程与非工程措施,最大限度提高雨洪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大社会各领域中水使用力度,扩大中水资源利用量,规划建设人口集中的居民小区时,要配套建设中水处理设施。要鼓励扶持在工业、农业、城市绿化、保洁等行业充分使用城市中水,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的开采。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止用水浪费
  (十一)扎实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制定节水规划,推进水价改革,强化需水管理,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以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中心,以水资源统一管理为保障,逐步建立起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体系,不断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步伐。
  (十二)加强节水监督管理。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用水定额管理,落实阶梯水价政策,建立完善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加强对重点用水行业和用水大户监督管理,大力推动清洁生产技术,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节水型工业和节水型服务业;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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