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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3.其它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

  四、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对时段

  (一)民政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自申请当月起的前12个月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核对期内的家庭收入平均分摊到月计算。

  (二)对新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在社会救助审批过程中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在任一时点核对出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等,均认定为其家庭财产。

  五、家庭经济状况登记与核对授权

  申请人在申请本市社会救助时,应按照民政部门规定如实填写《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见附件),登记表及声明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区县民政局建档保存,另一份归档到社会救助家庭档案。声明书同时作为民政部门核对其家庭成员有关证券、银行存款、房产、个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车辆、公积金等经济状况信息的授权。

  六、法律责任

  经核对,申请人填写的《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情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该家庭自申请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核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存在故意瞒报、虚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按照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规定处理,该家庭自停止社会救助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现行社会救助政策中有关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略)

  附件: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街道、乡镇)
  1.救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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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城市低保 口农村低保口城市生活困难补助   ┃
  ┃口农村生活困难补助 口城市低收入口农村低收入 ┃
  ┃口农村五保                  ┃
  ┃  *请在前小框内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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