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其中: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等。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收入。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赠与和赡养等。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房屋等。
国家和本市有明文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和财产范围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一)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申请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应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二)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商业保险;
3. 公司、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
4. 当地区县民政部门规定,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三)家庭财产存在以下情形的,不符合享受社会救助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普通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摩托车);
2.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房屋累计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或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