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核对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以外的其他制度,需要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的公正实施,更好地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有关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现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
(一)家庭成员。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主要包括: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6.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确定认定对象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民政部门可对认定对象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
婚姻法》规定的相关人员。
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
本市居民申请本市社会救助时,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由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或对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复审,认定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其他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