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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核对机构通过政府各部门信息数据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委托部门,核对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其他基本情况。

  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以及其他基本情况的核对范围和内容,按照所申请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其中,申请本市社会救助的,核对机构可对申请人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第七条 核对机构可通过调取政府相关部门信息以及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信息。

  第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

  (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信息。

  (二)市及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房产拥有、房产交易和房屋租赁信息。

  (三)市公安局负责提供车辆拥有的情况;户籍人口登记、注销基本信息。

  (四)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信息。

  (五)市地税局负责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的纳税信息。

  (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信息。

  (七)市及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享受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的信息;提供家庭成员婚姻登记状况、家庭成员殡葬基本信息;提供个人社会团体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基金会登记情况及有关就业信息。

  (八)市金融局负责协调本市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的相关监管部门,协助提供社会救助家庭存款、证券、保险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依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授权,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信息,并协调北京各银行金融机构查询、提供存款、基金购买等信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依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授权,协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查询、提供证券相关信息。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依据申请人及其家庭授权,协调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查询、提供商业保险购买、缴费等信息。

  (九)根据核对工作的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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