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重点领域节能。
1.全面加强工业节能。组织开展工业节能技术改造专项行动,实施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等重点工业节能工程。研究制定建材、化工、钢铁、有色、电力等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工作指导意见,明确行业节能降耗基本思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组织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和省“千户企业节能行动”,制定重点工业企业主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严格实施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全面开展工业企业能耗达标对标活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四川电监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2.积极推进建筑节能。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推广光电一体化建筑示范,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及自保温材料,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抓好成都市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加大精装房推广力度,实行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过度装饰和亮化。(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3.大力推动交通运输节能。推进低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以智能信息技术提升运输组织效率。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加快铁路和高等级航道建设。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实施低碳节能交通示范项目,积极争取各级财政交通运输节能专项资金支持,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推进双流机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立完善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评管理机制。(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4.鼓励引导商业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行业开展节能行动,大力推行电子商务,加快实施节能改造。继续开展“零售业节能活动”,开展创建“绿色旅游饭店”等活动。开展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执行空调温度设置标准检查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检查。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提倡乘用公共交通绿色出行。(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5.发挥公共机构节能表率作用。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办公建筑节能改造36万平方米。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省直机关用能状况普查,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台账。做好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办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比标准和公共机构用能指南的编制工作。严格公务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建设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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