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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享受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各项政策规定以外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纳入财政预算,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必要的教育培训专项工作经费,用于开展培训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调研考察、表彰奖励等方面支出。
  第二十七条 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培训费、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学杂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可参照承训学校和机构所在地最低生活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资金拨付。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及实际就业情况核定补助资金,分段直接拨付给承训学校和机构。生活补助费可根据补助标准和培训时间直接或通过承训学校和机构发给退役士兵本人。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教育培训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资助数额按国家、省当年的标准执行。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应交学费的实际数额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行培训目标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毕业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获取率应达到80%以上。取得“双证”后当年实现就业应达到90%以上。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和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实行挂牌制度。
  (一)民政及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每年对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考核,对师资力量、教学场地、学习设施、培训内容、教学管理、专业设置、就业情况等进行验收和评估。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双证”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基地资格;对绩效好的,根据其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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