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参加学历教育的录取工作与全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范围:
  (一)被开除军籍、除名或被处以刑罚的;
  (二)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
  (三)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退役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不按时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又不申请自谋职业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各教育培训机构应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并将汇总情况在当年开学一个月后,报同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作机构和责任分工

  第十四条 成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一)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建立和管理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库和信息网站,拓宽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的沟通渠道,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咨询和就业服务;监督检查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
  (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院校,指导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参训退役士兵进行职业资格技能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
  (三)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和监督,确保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加强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和绩效考评,确保专款专用。
  (四)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协助教育培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的管理工作。
  (五)定点培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的申请培训类别,精心编制培训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按照规定的时间、课时授课,确保培训质量。对职业技能培训合格人员按规定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结合培训专业,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第十五条 新闻单位应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发动和教育引导。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政策。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入学后,按校规、校纪管理,违反校规、校纪的,按规定处理。参加学习和培训的退役士兵可单独编班,也可按学习专业与其他学生混合编班,共同学习和生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