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着眼需求,强化就业。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市场需求为目标,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就业技能为重点,培养就业市场紧缺的技能人才。
第六条 退役士兵在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培训后,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 教育培训方式
第七条 退役士兵培训以中等职业教育和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同时根据退役士兵的文化程度和本人志愿,辅助开展高等学历教育。
(一)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退役士兵可按照初、高中文化程度,免试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或参加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举办的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学制一般为1-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的,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培训证书;经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就读技工院校,经审批注册的退役士兵,享受规定的国家奖助学金和相关专业减免学费政策。
(二)高等学历教育。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院)的,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享受国家及省确定的当年退役士兵报考优惠政策。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复学的协调工作,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安置地政府承担。
(三)短期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可免试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经考核鉴定合格的,由承训学校和机构发给培训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退役士兵培训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确需到外地培训的须经民政部门批准。自行联系到外地进行教育培训的,教育培训所需费用自付。
第三章 报名录取
第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申请审查工作,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并对其参加免费培训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 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民政部门提供退役士兵有关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发布招生信息。退役士兵按照招生信息和要求,到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名,在规定的期限内选择参加培训的专业,填报参加培训申请表。
第十条 民政部门依据报名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原则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计划安排入学。参加中等以上学历教育的报名数量超过学校或专业招生数量的,由学校通过考试方式择优录取,根据实际录用情况核发入学通知书。民政部门妥善安排未被录取的其他退役士兵参加其他学校或机构的培训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