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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
(新政(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新乡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军队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
  第三条 符合接收条件的城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农村退役士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主就业的转业士官(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均可在退出现役1年内申请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四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各县(市)、区具体实施。
  第五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原则为:
  (一)城乡一体,免费培训。城乡退役士兵一律实行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自退役之日起1年内可以选择一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进行学习或培训。
  (二)自愿报名,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愿报名参加教育培训,自主选择专业项目。当地有关部门在充分考虑退役士兵意愿的基础上,从有利于培训和就业出发,统筹安排培训学校和机构。
  (三)属地管理,就近培训。城乡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行属地管理。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由相关部门、承训学校和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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