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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


  附件2:
  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章程核准备案意见表 [副表]

学校填写申 明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学校全称(盖章):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意见
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办公室:发展规划处:
财务处:高等教育处:
民办教育处:学生处:
监察室: 
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签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确认:
    


填 表 说 明

  一、《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章程》,请高校在各项栏目内如实填写,如有必要,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正表中“二、就读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增加行或删除行,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正表中“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需说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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