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章程核准备案意见表 [副表]
学校填写 | 申 明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学校全称(盖章):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意见 |
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 | 办公室: | 发展规划处: |
财务处: | 高等教育处: |
民办教育处: | 学生处: |
监察室: | |
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签字: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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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章程》,请高校在各项栏目内如实填写,如有必要,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正表中“二、就读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增加行或删除行,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正表中“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需说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