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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的通知


  各招生院校应严格根据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录取,未按经核准的招生章程招收的“专升本”新生不予学籍电子注册。未经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考生,其本科学历证书不予电子注册。

  六、各招生院校应加强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全程参与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录取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进行。

  七、经“专升本”招生录取的新生学费标准,按照本市高校当年度同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附件:1.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计划调整申请表

  2.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章程内容

  3.2012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日程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计划调整申请表

  单位(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原计划数拟录取数申请增加计划数
计 划 调 整 原 因
学校招生部门负责人签名:日 期:
学校分管领导意见学校领导签名:日期:学校监察部门意见学校领导签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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