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生院校应严格根据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招生录取,未按经核准的招生章程招收的“专升本”新生不予学籍电子注册。未经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考生,其本科学历证书不予电子注册。
六、各招生院校应加强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全程参与招生工作,加强招生录取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进行。
七、经“专升本”招生录取的新生学费标准,按照本市高校当年度同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附件:1.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计划调整申请表
2.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章程内容
3.2012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招收“专升本”新生工作日程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计划调整申请表
单位(章)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
原计划数 | 人 | 拟录取数 | 人 | 申请增加计划数 | 人 |
计 划 调 整 原 因 |
学校招生部门负责人签名:日 期: |
学校分管领导意见 | 学校领导签名:日期: | 学校监察部门意见 | 学校领导签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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