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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委托深圳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对心理咨询机构开业备案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委托深圳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对心理咨询机构开业备案的通知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新区公共事业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心理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11年8月30日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通过,并已向社会公告,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心里咨询机构应当在开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此规定,经研究决定,委托深圳市精神卫生中心负责对心理咨询机构开业备案。

  《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正式设立的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在二年内达到开业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备案;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开业条件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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