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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切实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6〕17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09〕65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电〔2011〕122号)精神,结合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惠州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主要内容及评分方法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包括耕地保护综合考核和建设用地管理目标考核、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各项考核指标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其中耕地保护综合考核(60分)、建设用地管理目标考核(10分)、土地执法监察考核(30分)。
  (一)耕地保护综合考核(60分)。
  1.完成耕地保有量指标(15分):当年末土地变更调查上报的耕地面积(含可调整地类)达到《责任状》签订目标值的得标
  准分。每减少10公顷扣1分,扣完为止。
  2.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15分):当年基本农田面积达到《责任状》签订目标值的得标准分。每减少10公顷扣1分,扣完为止。
  3.落实耕地占补平衡(5分):以省级占补平衡台账为准,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得标准分。未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异地补充的除外)或补充耕地位置、面积、地类与补充耕地方案不符的,每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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