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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十二五”期间,要重点培育青岛市级林业龙头企业30家以上,山东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10家以上,重点扶持5家林业龙头企业争创“国家级林业百强龙头企业”。争创山东省林产品“特色区域称号”5家以上,争创山东省名牌产品10个,培育5个以上林产品品牌争创山东著名商标。大力推进森林认证和林产品产销监管链认证,强化林产工业企业环境认证和质量认证的监督检查工作,促进行业素质和产品质量普遍提高。
  四、扶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加大对林业产业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设立扶持林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林业产业发展。国家下达我市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林业外资项目等投资,主要用于林业产业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贴息和配套资金。七大支柱林业产业生产区的水利、交通设施、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优良种苗的开发推广等社会公益性建设投资,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类科技专项资金也要增加对林业产业项目的支持。对建设特色经济林示范基地、木本粮油和生物质能源林示范基地、林下种养殖基地建设的种植大棚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对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4〕56号)规定,获得山东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林产品品牌,给予补助。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类林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企业从事农、林项目的所得可以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从事林业产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林业资源综合利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社,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加强金融信贷支持。认真执行《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济银发〔2010〕95号),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和林农及中小企业小额信用贷款等业务,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推广金融“一站式”服务,解决林农和林业企业的资金瓶颈问题。对列入省级和市级的林业龙头企业,其开户行要根据企业的资金实力、经营管理能力、实际经营效益及发展前景,优先授予一定的信用贷款额度。要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投放力度,扩大农户贷款面。对与龙头企业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的农户,可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等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努力满足其资金需求。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机构要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林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对林业龙头企业联合组建的多种农贷担保机构,各商业银行和财政要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或通过债券市场发行各类债券,募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鼓励林业种植、林产品加工且经营业绩好、资信优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市场原则,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四)探索建立森林保险体系。积极研究探索建立政府扶持的林业保险机制。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争取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建立全市统一的基本森林保险制度。保险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在推进森林保险业务过程中,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的不同需求,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在产品开发中,要综合考虑当地林业生产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在保险费率界定中要充分考虑到林业灾害发生的机率和强度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在承保中要坚持“保障适度、林农承担保费低廉、广覆盖”的原则;在保险理赔服务中,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原则规范理赔服务,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单位组织形式进行统一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各参与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建立超赔保障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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