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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保定点药店对规定范围内处方药执行登记销售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1]59号)


各药品连锁经营企业、医保定点药店:

  为了完善定点药店配购药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精神,方便参保人员就近购药,现对本市医保定点药店执行处方药登记销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药店登记销售药品仅限于上海基本药品目录(688种)范围内,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名单》以外的其他处方药品。

  二、各定点药店对上述规定范围内处方药品可在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对本市参保人员持卡购药执行登记销售。登记的内容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医保卡号、配购药品、购药日期、通讯方法或地址、药师签名。登记销售记录至少保存2年。

  三、各定点药店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应为参保人员提供用药咨询等药学服务,详细了解病人的用药史,并认真做好登记销售记录。必要时应叮嘱病人去医院就医。

  四、各定点药店在向参保人员提供规定范围内处方药登记销售服务时,应认真执行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医保有关文件规定,加强登记销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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