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休闲渔业船舶不得超越本地区休闲渔业经营区域和本船舶核准作业区域航行作业,不得超载、擅自改变停靠点和航行线路,不得航行途中擅自上下游客,不得擅自改变休闲渔业活动方式,不得从事与渔业活动无关的商业性客货运输活动,不得提供和容许有碍公共道德和风俗的活动,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休闲渔业活动开始前,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向游客讲解水上作业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演示基本救生用具使用方法。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的游客必须遵守休闲渔业安全行为守则,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休闲渔业安全行为守则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对危及他人及船舶安全的,可依法将行为人强行带离现场。
5. 休闲渔业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为游客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餐饮食品卫生质量和安全。
(二)完善休闲渔业安全监管体制,着力提高管理手段和水平。
1.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休闲渔业船舶海上遇险救助机制,制订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当地海上搜救中心备案。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共同对休闲渔业经营单位、船舶、码头、游客上下船舶站点和经营区域进行检查,确保休闲渔业船舶和人员安全。
2.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在休闲渔业码头设立签证点,对休闲渔业船舶实行航次签证制度。休闲渔业船舶出港前、进港后一个小时内应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签证并接受安全检查。
3. 休闲渔业船舶在营运期间有违反休闲渔业安全规定行为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及时制止、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资格。
四、加强对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加强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对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社会主义新渔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将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全面落实责任制,要结合综合执法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际,完善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休闲渔业安全生产专职监管人员,确保依法履行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协作联动,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休闲渔业等相关部门依法监管、休闲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基层休闲渔业管理组织协作配合、游客和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要深入开展“平安渔船”、“平安渔村”、“平安渔场”等创建活动,营造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休闲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