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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3. 休闲渔业船舶的构造、性能以及设施或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中相应作业类型渔业船舶的相关规定。休闲渔业船舶的技术状况应符合安全航行及相应休闲渔业活动的适用条件。
  4. 休闲渔业船舶应确保每位游客有一个固定座位;休闲渔业船舶应保证船上船员和游客每人配备一件以上认可型救生衣,并督促其在船舶开航前穿着;休闲渔业船舶应配备灭火器、GPS电子定位设备以及有效的无线电通信联络工具。
  5.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休闲渔业船舶适航状况,并结合休闲渔业经营区域自然条件,核定每艘休闲渔业船舶的载客人数上限。载客人数上限应当在休闲渔业船舶的明显位置显著表明。
  6. 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休闲渔业船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鼓励休闲渔业经营单位、渔民建造现代新型休闲渔业船舶,引导休闲渔业向高品位、高素质和高安全性方向发展。
  (三)严格执行休闲渔业船员准入制度。
  1. 休闲渔业船舶应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职务船员资格申报须经所在地管理单位审查合格后,再通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考核、审查。要严格审查休闲渔业船舶船长资格,建立渔船考核制度,对考核存在问题的船长进行重点监管。对因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休闲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5年内不得担任休闲渔业船舶船长职务;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并终身取消其船长资格。
  2. 休闲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参加海上救生等专门培训,经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了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一律不能上船作业。
  3. 每艘休闲渔业船舶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具体负责本船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救生工作。
  三、健全休闲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休闲渔业安全监管体制
  (一)健全休闲渔业行业安全管理制度,抓好休闲渔业从业管理。
  1. 休闲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捕捞作业方式、经营活动区域和航行线路进行休闲渔业活动。休闲渔业经营区域最远端距离休闲渔业基地所在大陆岸线或岛岸线最大不得超过20海里,一般不宜超过10海里。休闲渔业经营区域不得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航道、锚地水域交叉或重合。
  2. 休闲渔业船舶仅限于白天能见度良好、风力不超过蒲氏5级的情况下营运作业。夜间一律不得进行休闲渔业经营活动。休闲渔业船舶作业期间,应当遵守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遵守避碰规则,落实值班瞭望制度。除游钓外,休闲渔业船舶每航次捕捞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单次出航作业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每小时向经营单位报告一次船位和航行状况。休闲渔业船舶作业航速不得超过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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