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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海洋渔业和安全监督部门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休闲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违反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休闲渔船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源头监管,提高休闲渔业安全防范能力
  (一)严格执行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准入制度。
  1. 休闲渔业必须由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休闲旅游业务或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并在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经营。个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单独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个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渔业船舶,可以通过挂靠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的方式从事休闲渔业活动。
  2.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必须具有可供本单位休闲渔业船舶安全靠泊、游客安全上下的休闲渔业码头及其它安全、环保附属设施;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必须制订应急预案,按照经营管理休闲渔业船舶的数量,配备应急救援快艇、工具和专职救援人员;必须制订游客安全须知,并张贴于经营场所、码头以及每艘休闲渔业船舶的显眼位置;必须配置能够实时与休闲渔业船舶保持联系的通信设备并配备专职值班人员;必须具有明确的休闲渔业船舶航行线路。
  3.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为所辖的休闲渔业船舶统一办理船舶财产保险、第三者强制险和有关证件,为水上从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并为游客代办出海人身意外保险。
  4.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统一组织游客参与休闲渔业活动,维护休闲渔业码头秩序,负责清点每一航次上船和下船游客人数。严禁休闲渔业船舶私自接待游客。
  5.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挂靠本单位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渔业船舶所有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风险承担、盈余分配方式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安全生产责任。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方式免除对挂靠渔船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严格执行休闲渔业船舶准入制度。
  1. 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休闲渔业船舶必须要具有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和国籍证书,具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辅助)许可证书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下水作业。
  2. 休闲渔业船舶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休闲渔业船舶安全证书》。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休闲渔业船舶应按照《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及休闲渔业船舶检验标准,申报初次检验、营运检验或临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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