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交通、海事、公安边防、工商、旅游、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各环节的监管责任。
安全监督部门要发挥综合安全监管作用,加大安全监管力度,指导、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交通海事部门要协助做好休闲渔船海上搜救工作,会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休闲渔船与商船等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协助渔政机构打击渔船非法载客行为;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海上治安管理;工商、旅游部门要严格把好休闲渔业经营单位前置审批关,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休闲渔船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休闲渔船卫生知识的宣传。
(四)涉海村(居)委会的工作职责。
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本村(居)委会自治区域范围内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休闲渔业从业渔民的安全宣传教育和休闲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工作等,掌握本自治区域范围内休闲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对本自治区域范围内休闲渔船所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教育和督促休闲渔船、渔民整改落实;积极协助落实休闲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休闲渔业船舶所有人和船长的工作职责。
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休闲渔业船舶所有人和船长是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休闲渔业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休闲渔业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休闲渔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休闲渔业经营单位、休闲渔业船舶所有人和船长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休闲渔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进行航行和演示性捕捞作业,教育督促全体船员共同执行;服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配备船员并及时办理休闲渔船各类证照,配齐航行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并有效使用,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休闲渔船必须安装船舶自动助航避碰系统(AIS)、渔船通信指挥系统终端、渔船IC卡电子标签以及小型集体救生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严格落实值班瞭望等制度;不得雇佣无上岗资格人员出海作业,所有休闲渔船必须参加渔船和船员人身保险。休闲渔业船舶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行、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船长的指挥。船员有权按照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对渔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前,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六)严格休闲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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